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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涉黑案”被告人辩护何罪之有?

  
  我们有时加强严打,严厉处罚“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在严打期间,行政机关违法办案的事实都可能构成犯罪——因为对违法者权益的漠视导致一般性的违法人员被治罪和加重刑罚。但是这些行政机关的违法事实未被重视,我们反倒只是一味的为了迎合政府在特定时期的特定政策从而置法律于不顾,并且这种严打合法性的探讨还未予解决。律师参与这些严打期间被查处的违法人员辩护业务,按照法治的理念来看,律师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站在法律层面为犯罪嫌疑人说话的辩护人,所以有必要参与刑事诉讼。但是,新闻媒体的前期报道却一味的对这些犯罪嫌疑人的 “恶劣行为”加以报道,这也就让民众首先定格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那律师如若再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岂不是为坏人说话就等同于坏人。这样的司法现实,又何以让律师的价值和意义深入人心?

  
  律师辩护所怀疑的是侦查机关查处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以此监督我们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诸多有待改进之处,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犯罪嫌疑人的现有违法事实还难以构成犯罪,也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律师也是站在现有法律允许的层面内为被告人辩护,这样的律师何罪之有呢?律师在庭上推翻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我们不去怀疑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否到位,检察机关的审起诉是否合法,反倒埋怨起辩护律师,这正说明一个思维模式的固化,虽然我们经历了佘祥林、杜培武、聂树斌等等违法的重大冤屈案件,等到这些冤屈渐趋远离我们的视野,我们依然会回到漠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思维模式中。不是说,这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是说,这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够严重,不是说,这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虚假,而是说,我们的办案机关要依法严格办案,不能冤屈一个好人,因为,冤枉一个好人远远比放纵一个犯罪严重得多。可就是这样的逻辑却在司法机关的重压下被扭曲,我们听从了司法机关的一派言论,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这个,没人反对,律师站在合法的层面为犯罪嫌疑人说理、说法,这个,又何罪之有?有的是妨碍了司法机关的顺利办案,妨碍了司法机关切实的将被告人治罪,妨碍了司法机关论功行善,这些妨碍可以说是司法机关考评机制的不当和非法,更说明了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未能将律师参与案件看做是办成铁案的根本,一个案件中缺乏了双方之间的辩驳,难道会办成一个铁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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