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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由上可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属于财产权利中的不动产,理所当然的属于被执行财产。按照一般的执行工作实践,被执行人应申报的财产的范围大体有以下几类:一、被执行人为法人应申报的内容:1、投资主体;2、注册资金及是否到位;3、全部银行开户帐号,现在帐面余额;4、全部不动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牌证、照片,现在何处;5、固定资产、交通工具、库存产品、原材料;6、长、短期投资,投资项目、地点、名称;7、到期债权、债务(名称、数量);8、在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和投资权益;9、上月、上季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状况变动表;10、知识产权。为确保所报告财产状况的真实性,被执行人应提交其会计账簿、资产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各种纳税报表、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合同、还款协议等等。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应申报的内容:1、工作单位、职业、婚姻状况、工资及实际收入、收入来源;2、家庭成员、夫妻共同财产和实际收入情况;3、住房;4、被执行人家中全部存款及其所在金融机构及现金数额;5、全部家庭财产(1000元以上)物品清单等;6、对外投资情况如股票等;7、应承担的债务、抚养、赡养等情况(需保留生活底限的证明);8、家庭重大事项申报,包括家庭成员就业、婚丧嫁娶事、购置大件物品的报告;9、外出申报登记,包括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出国、旅游或其他性质的长时间外出申报登记制度。

  
  问题二:经过公证程序卖出的房屋还是不是出卖人(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系采登记要件主义,同时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具体说来,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登记发生效力的时间问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关于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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