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柳海峰


【全文】
  
  【案情】

  
  被执行人刘某于2009年5月份与第三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位于湖东高尔夫花园18幢的住宅一处卖给张某,该合同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尚未正式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10月份,申请人岳某持生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42万。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某存款6万元和湖东高尔夫花园18幢的该房产查封。

  
  刘某表示:该房屋已经卖出并且办理了公证。

  
  【执行释疑】经过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对抗法院执行?

  
  问题一:被执行人的被执行财产范围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从法律角度明确被执行财产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