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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承担

加班工资举证责任的承担


麻增伟


【摘要】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哪一方应承担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及对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否采信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本案中所争议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颇具争议,在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否应采信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同观点。
【全文】
  
  案例:

  
  文某于2008年6月22日,与某能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到该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一年,担任工程师职务,约定月薪6500元,2009年6月2日,合同期满终止时,某能源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了文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文某提出其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某能源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后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文某未提供其存在加班的任何证据,某能源公司提供了文某的考勤打卡记录及工资支付表,均未经文某签字确认。

  
  庭审争议焦点:

  
  文某认为: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应由某能源公司承担,并要求能源公司提供由文某确认的考勤记录,以证明其加班情况,并对能源公司提供的未经其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

  
  某能源公司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文某应就其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我公司考勤记录系打卡生成,无需文某确认,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海淀仲裁委认为,文某对考勤记录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文某的全部请求。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哪一方应承担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及对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否采信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本案中所争议的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颇具争议,在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对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否应采信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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