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为同行所害论——兼谈律师界之怪现状
齐斌
【全文】
据报道(陈磊,《南方人物周刊》,2010年1月8日):
“庭审中,李庄说,在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由于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当事人,必须专案组民警陪同,他因此与专案组民警‘发生了争吵’——‘最后一次会见,我与监视(其实更主要是监听——笔者注)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对其进行了严厉训斥。’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一同办案的其他会见律师,对于重庆‘见当事人需要专案组民警陪同’的规定,几乎都采取了默认的态度。
“李庄的出格,在一群‘沉默者’中被凸显了——自辩中,李庄提道:‘2009年11月31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了我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我谈话……领导指示: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
其实行文至此,已经不必再展开论述了。对心有灵犀者来说,多说一句都是多余的——在上述报道属实的前提下,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李庄是被律师同行害了。
但作为一篇文章,只有大段的引文而没有自己的论述,大抵是说不过去的。因此姑且啰嗦几句。
李庄事发之后,一些律师义愤填膺,直斥重庆乃至党国司法黑暗,对李庄不乏同情之词。作为律师,本人对李庄的遭遇也感同身受,对同行的愤懑深表理解。
然而,对此事还应理性处之。对这样一个在中国司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律师的讨伐尤其应该注意严谨,包括逻辑的严谨和行文的严谨。比如,我国《
律师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监视”不等于监听,《
律师法》全文未有“监视”二字。因此,李庄见龚刚模,看守所和警察确实不得监听,但可以监视(包括通过录像设备监视或经隔音处理后的肉眼监视),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种监视也是对律师人身的保护。一些律师和法律学者在行文时一再抨击李庄“被监视”,只能令公检法人士窃笑——不懂法,还为李庄辩护(这里说的“辩护”是广义的,不针对李庄的辩护律师;关于李庄案的辩护词,我只能说太长了)!一字之差,谬以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