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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几点思考

  
  第三、忽略了核心技术的作用。

  
  美国之所以采用简单的从价百分比,恰恰是,美国至少从1903年到现在,一直为世界列强,其产品制造技术总体水平占优,更多的是技术输出大国,没必要过多纠缠于产品中的技术因素,仅关注价值因素就已基本能达到国货采购政策的目的。

  
  反观国内,虽然数十年经济长足发展,截止2009年,GDP已然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赶上美国的GDP也只是时间问题。但相应的,国内技术总体水平的发展却严重滞后于GDP的发展,始终未能摆脱中国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处于产业链较低端的局面。如若再在国货认定上简单采用从价百分比,忽略核心技术因素,显然无助于根本改变这种局面。

  
  最后,不利与自主创新产品衔接。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政策,但并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不过,科技部、发改委等目前已制定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其中着重考虑了产品生产核心技术及关键工艺的掌握。

  
  国货认定如若不注意核心技术的影响,一方面将无助于与自主创新认定相衔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正常发挥政府采购市场对自主创新的作用。这种情形不改变,长远来看,最终难改变中国目前仍处在世界经济体系产业链较低端的局面,有悖诸多政策初衷。

  
  有鉴以上四点,在国货认定上,原则上我们可以采用从价百分比,但具体采用哪种从价百分比,还值得进一步思考。此外,还应充分综合考虑核心技术因素,注意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衔接,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比值。

  
  如果采用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认定的从价百分比,那么至少,非原产材料涉及核心技术的,在国货认定时应相应调高非原产材料的价格权重,除非其带有技术转让成份。

  
  如果采用美国政府采购的从价百分比,由于不涉及非原产材料,则可以考虑,所有原产材料不涉及核心技术的,在国货认定时应相应调低原产材料的价格权重。

  
  至于核心技术的认定及价格权重设置,最好能由技术有关部门如科技部等以清单的形式加以确定。

  
  这样做不仅符合国际法、惯例,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国际压力,也有助于国货政策作用的真正发挥。

  
  (二)国货认定的国籍问题

  
  本国工程与本国服务可以供应商国籍来判断,但本国货物却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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