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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几点思考

  
  但从中,我们发现,有关国货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现实情况,仍存在进一步明确、完善的空间。

  
  (一)货物的国货认定

  
  征求意见稿中,国货认定标准为从价百分比,即(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之比,表明国货两条件:一为中国境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二为国内生产成本须达到一定比例,从而将国内加工价值纳入国货认定。但这种简单以从价百分比作为国货标准的问题显而易见。

  
  首先,放宽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

  
  征求意见稿之所以拟采用这种从价百分比,有可能是为了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从而采用其中规定的从价百分比来认定国货。

  
  但我们更应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明显要高于一般的市场准入。即使是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也直接规定,政府采购货物的国货标准可以高于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而这也是美国长期使用国货条款,面对诸多质疑经常援引的核心依据之一。

  
  虽然国货认定标准与原产地认定原则不无关系,但实际国货认定标准往往都比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这从《政府采购协定》(GPA)目前只有40来个成员方,而WTO则有150多个成员方可见一般,其中市场准入的宽严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这种成员方数量上的差异。

  
  所以,在国货认定上,仅简单采用我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实质上混淆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与一般市场准入的区别。

  
  其次,国内加工价值核算不稳定。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结构不平衡、地区差异巨大,各地为发展经济,经常出现诸多超国民待遇优惠,国内加工价值核算易受这些影响而出现较大波动,从而有可能导致同一货物在某一地区为国货,而在另一地区又不是国货的情形,更有甚者部分产品为进入国货采购范围,而虚报国内加工价值的可能,加之加工环节众多,价值本身核算也非易事,耗时费力。

  
  虽然美国货物国货认定采用的也是从价百分比,但与中国的不同,其比值实际为原产材料价格与所有原料价格之比,只考虑货物原料成本价格,并不考虑国内加工价值。由于不受加工环节以及最终加工产品的影响,其得出的比值相对而言,较为客观稳定,整个操作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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