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快速办理机制
认罪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在办理认罪案件时,基于认罪案件容易被证明的属性,将一般办理程序中的某些程序和手段予以简化或省略,代之以认罪案件高效办理的一系列程序和制度。
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认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机关可通过撤销案件的方式予以分流,但应将撤案情况向检察机关备案以便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侦查机关认为认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建议检察机关快速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可通过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附条件不起诉权和选择起诉权等方式对认罪案件进行分流。在审判阶段,根据认罪案件的不同情况,可通过设置书面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等方式对认罪案件进行分流。
根据认罪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以适当缩短认罪案件的移送时间。侦查机关办理的认罪轻案,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认罪轻案移送审判机关进行审理。对于基本事实清楚的认罪案件,应尽量减少相关笔录的制作次数,简化诉讼文书。在认罪案件中,应采取全案卷移送方式,促成法官提前知晓案件事实,进而省略或简化案件事实的调查程序,直接使案件进入法律评价程序。对于涉及死刑适用的认罪案件,为保证法官以完全中立的地位适当评价,应严格禁止全案卷移送方式。
根据认罪案件的繁简、轻重等不同情况,分别设置较短的审查起诉期限。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可适当简化甚至省略,使案件直接、迅速地进入审判程序。对于现行犯,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审查起诉终结报告也可对照普通案件作适当简化。认定事实与侦查机关一致的,应当予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叙述。可以简单列明证据的出处及其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必详细抄录。严格限制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退回补充侦查以一次为限。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则可通过认罪协商的方式,使之转化为认罪案件。
根据认罪案件的不同情况,设置多样化的简化审理程序。对某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案件,经法官审查确认有效后,可直接进行定罪量刑。建立书面审理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案件,事实清楚的,检察官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也可不出庭受审,法院可通过审查书面案卷的形式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适当扩大认罪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刑罚由现在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完善普通程序简化审,有效对接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适当缩短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