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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2.一概禁止诱导性发问,有违交叉询问的应有规则。“法释”第146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二)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三)不得威胁证人;(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的讯问、发问或者询问。”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是一概排除诱导性发问的。这种绝对性的禁止显然模糊了主询问与反询问的功能设置,违反了交叉询问的应有规则,妨碍了交叉询问制度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在对证人的询问之中,主询问重在让本方证人展开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理论上推定其具有“证真性”功能。而反询问则重在揭示对方证人的非可信性及其证言的非真实性,所以具有“证伪性”功能。为此,主询问自然不得以诱导性发问方式实现其功能,反询问当然可以采取诱导性发问方式以检验对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主询问与反询问的功能,我国司法机关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


  

  3.对于证人的各方询问在范围上没有限制,导致法庭上询问秩序混乱。我国现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要求询问证人之各方在询问证人之前首先告知其询问范围。在理论上,询问范围与证明对象直接相关。尤其对于提出证人的一方来说,告知询问范围就是告知本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对象,以使法官和相对方明确询问的主旨和内容。由于我国刑诉法没有询问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实践中对于证人的询问可以说是五花八门,秩序相当混乱。实践中并不鲜见的场景是:在庭审法官告知出庭证人的法律责任之后,证人被交给提出证人的一方进行先行询问,提出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说“你将你知道的情况向法庭讲一讲”,证人便开始心领神会地陈述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其间提出证人的一方会穿插问话。如此结束主询问以后,法官问被提出证人的一方“是否要对证人问话”,被提出证人的一方回答“需要”,该证人就转向回答反询问方的任意性提问,有时该证人对于反询问方的提问直接说“我拒绝回答你的问题”,甚至怒目而视地与反询问方争吵起来,法官多次敲响法槌之后才能制止这种争吵。在对于证人的这种询问过程中,询问双方还会频频举手“反对”,法官通常来不及判断地告知被反对方“请你注意发问方式”。询问各方都进行了询问以后,法官问各方:“是否有新的内容要发问?如果没有新内容,询问到此结束。”有时对于证人这样被询问一通后,询问之各方乃至法官都不知道证人出庭究竟证明了什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其中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刑诉法没有询问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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