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设定裁量基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限制上述情况中的自由裁量权力。但具体在裁量基准的设定上,主体应力求做到统一,可以由教育部来对具体的政府评估事项根据评估标准作出一个更为细致的操作标准。这个标准必须通过一定的渠道加以发布,被评估的对象能够通过相关途径而得以知晓。在裁量基准的设定程序上,应当力求透明,可以通过听证会、研讨会等形式充分听取被评估对象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裁量基准的效力上,不宜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这是由裁量基准的根本属性所决定的。裁量基准不是法规,只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19]179裁量基准只是一种内部规定,其对下级行政部门在进行教育评估故具有一定的事实拘束力。这种实施拘束力实为指导,而非法律上的命令。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通过裁量基准的治理还只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治理模式,并含有理想主义的成份。因为裁量基准往往涉及到的只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式而非其实质内容。裁量基准作为一种控制自由裁量的技术还存在着手段与目的之间潜在的紧张关系。[20]裁量基准说到底还是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的用来约束自身裁量性权力的一种内部规则。它的制定完全有可能沦为一种仅仅是掩盖他们心血来潮式非正义决定的普遍规则。因此,在提倡通过裁量基准控制裁量权力的同时,必须注意实践中裁量基准设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程雁雷、梁亮,安徽大学法学院。
【注释】
在国内,高等教育评估更为普遍,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南方周末》在2008年4月份曾对高校评估作过系列报道,各种各样的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专业性期刊、杂志也开始涌现出来。
笔者曾做过粗略统计,在中国知网选择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和中国高等教育期刊文献总汇数据库,以“高等教育评估”为题名检索词,精确搜索1979-2008年论文,共有相关论文280篇,其中法学论文仅有15篇左右。
清华大学学者谢维和在其论文《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合理性及其反差》一文中总结了本科教学评估中存在的四个反差:社会对大学教学的看法与本科教学评估结果之间的反差;政府于大学之间义务与权利的反差;评估的节奏与大学建设发展周期之间的反差;质量建设的综合性与评估的单一性之间的反差。详细参见谢维和:《高校教学水平评估的合理性及其反差》,载《中国高等教育》2008年第11期。
如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指出:“高校教学评估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从其推出到执行,都应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监督执行”。参见王锡锌:《该启动法律程序评估“评估”》,载2008年4月24日《南方周末》第E30版。
“公法和私法的结合决不是稀有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上亦随时可见”。参见【日】美浓部达吉著:《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软法的兴起应该是最好的例证。
一般认为公理性原则较政策性原则具有更强的普适性。然而又有学者曾提出对原则普适性的质疑,认为“公理性原则的的普适性是相对的”。具体参见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但是笔者认为有限原则作为抽象的规则在我国目前的政府高等教育评估的制度语境下,还是具有普适性的。
季卫东先生在总结我国程序缺陷的主要缘由时提出,社会变动不应成为排斥程序的真正理由。程序要件与变动需要之间的暂时不协调,可以通过反思性法律控制方式和决定系统的目的指向与条件指向二元化来处理。这种处理本身也是完全可以程序化的。法律技术也是影响程序立法的一个因素。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1页。
东方网在4月11日曾报道一篇题为“高校领导为教学评估集体迎接教育部女秘书”的文章,引发热议。参见http://news.eastday.com/c/20080411/u1a352209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28日。之后,人民网、《南方周末》也都就此事作过相关报道,题目分别为“高校评估乱象:领导对女秘书‘毕恭毕敬’”、“女秘书事件引发社会热议 记者亲历高校评估总动员”。为何一个女秘书会受到领导的集体迎接,我们认为这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作规范(试行)》第6条的规定不无关系。这种规定能否起到实际效果,还值得深思。
赖特教授与戴维斯教授对控制行为可能方式看法的差异,代表了理想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的根本冲突。具体参见【美】肯尼思·F·沃伦:《政治体制中的行政法》(第三版),王丛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401页。
控制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极其复杂并具有挑战性的目标,控制自由裁量权不是消灭一切裁量,而是寻求人与制度、规则的普遍性正义与裁量的个别化正义之间的一种平衡。参见王锡锌:《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本文所探讨的裁量基准只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其中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