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原因,笔者认为除了季卫东先生所指出的立法技术和社会变动的因素外,[8]更为重要的是因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起步较晚,立法者、执法者正当程序的观念还较为匮乏。因此,在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不仅立法者,教育行政执法部门也同样要具有正当程序的观念,并以此拘束自己的行为。
(二)保证程序正当的机制
正当程序理念在政府高等教育评估实践中的施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具体包括:
第一,公开机制。“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14]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的行政公开也是现在法治题中应有之义,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参与者的知情权利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够起到控制行政恣意、防止行政腐败的作用。但我们需要注意到公开并非等于透明,透明在公开在范围、方式和时间上都有更高的要求。在公开的范围上,应力求全面。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公开不应当仅仅是评估结果的公开,还应当包括评估过程的政策、评估过程的公开。在公开的方式上,应根据不同的公开对象采取不同的公开方式,力求达到覆盖范围广泛,能够为公众知晓之目的。实践中的公开不宜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网站公布和媒体的宣传报道,应当多渠道进行。在公开的时间上,应做到及时、迅速。 只有让公众能够及时的了解到政府的相关政策信息,政府与公众才能建立起更为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对话平台。
第二,参与机制。“现代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个人参加决定过程,发挥各自的角色的作用,具有充分而对等的发言机会,从而使决定者更加集思广益、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共鸣和支持”。[15]我国目前的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缺乏积极有效的参与机制。这种缺憾主要表现在评估参与环节的有限、参与形式单一、参与效果不理想等方面。高等院校作为评估主体,其只是在评估过程中消极的应对,在高等教育评估项目选择、标准制定、评估程序等环节都难以参与其中。在参与形式上多为座谈会、论证会的方式,缺少法律强制性、固定性的参与形式。一些专家学者的参与往往也只流于形式,决策者可能依然我行我素,参与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因此,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过程中,从起初评估政策的制定到评估的实施过程的都应当吸收专家、学者尤其是高等院校的参与,建立更为有效的参与机制。
第三,协商机制。我国政府高等教育评估中,政府一直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实践中评估结论经常性地与资源配置、行政许可、审批等关联起来,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学校在评估中应有的角色得到扭曲。领导小组都高高在上,他们的到来往往都会受到高等院校的热烈欢迎。[9]这样使高等院校缺少了与评估组织、实施者协商、对话的平台。然而,在教育评估多为社会化运行模式,高等院校与评估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可以进行充分的对话与协商。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评估,除了积极推进社会化运行改革之外,可以充分借鉴、吸收目前的公法理论研究成果,确认、发展高等院校的利益代表模式,逐步采用具有“更少强制、更多协商、更高自由”的软法进行公共治理。从而形成在政府主导与社会化运作之间的一个有效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