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规划行政裁量权的底线是不得对有可能被用以规避商业风险的请求给予特别支持。
中化方兴公司不惜血本,哄抬地价,一个新“地王”横空出世。此举本质上是一个典型的商业行为,对此所产生的商业风险应当推定其已经有了充分的承受力。“地王”的频繁诞生,不仅无形中加大了金融业风险和地产业的商业风险,而且不利于民生的改善,对当下中国过热的房地产市场无异于火上浇油。“地王”申请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出让规划条件,显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规避土地开发成本的暴增所带来的不利商业后果。如果北京市规划委为此而擅自修改经公示的规划条件,显然不仅不利于打击和抑制“地王”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更为深远地影响到了“民生”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修改规划一旦实施,无疑是对当初与“地王”同台竞价的保利地产、SOHU中国等竞争者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的侵犯。因为,“修规”等于单方面降低了中化方兴公司的竞购条件,这显然是一种破坏市场秩序规则的不良行政行为。
退一步讲,即便北京市规划委经公开听证后认为确需修改规划的,也应当听取具有法定利害关系的其他竞购人及具有相邻关系权利各权利主体的意见;对因该“修规”而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当然,如果目前的“修规”事件一旦被证明是一个出让前就被设定好了的“内幕交易”条件的话,则其显然已超出了一般行政法律关系和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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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质疑:政府与中化方兴关系不一般?
2009年6月30日,中化方兴作为一家不知名的房企在与SOHO中国、保利等地产大鳄的厮杀中显得异常勇猛,其公司代表盖建高始终一脸微笑目视前方只管举牌,最后以超过1.5万的楼面价斩获地王后却对媒体表示,价格不算高,在预算范围内。
这句话让其他房企为之错愕。而时至今日,大家才恍然明白,原来盖建高另有他法增加利润。
对此,《华夏时报》表示,“事实上,从挂牌到出让,再到现在调整规划,自始至终都显示出了广渠路15号地与中化方兴不一般的关系”,“标书已经出售,规划已经写入标书中,就与价格、成本等挂上了钩。当拍卖成功后,政府与开发商签的土地出让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无论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不能修改土地出让协议。而政府作为土地出让的甲方,如果批准修改的申请,就是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