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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王”翻身有术 规划调整暗度陈仓

北京“地王”翻身有术 规划调整暗度陈仓


师安宁


【全文】
  
  【案情时讯】

  
  北京“地王”申请楼高上拔20米 获利可能超150%

  
  据《参考消息》等媒体报道:日前,2009年“地王”中化方兴公司北京广渠路15号地要调整规划的申请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一时间引发业内质疑,矛头直指地王得主中化方兴。

  
  当初与其争地的房企大呼“不公平”,媒体也欲盖弥彰地指点着土地市场的“潜规则”,而如果调整规划的申请获批,中化方兴的利润则迈上一个大台阶。

  
  据悉,此次中化方兴申请调整的内容有两条:在建筑规模不变的前提下,该项目西北侧的A4-1地块,建筑控制高度拟由60米调整为80米;位于东南侧的A4-10地块建筑控制高度拟由80米调整为100米。在用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该项目配建的体育公园位置和形状也有所调整。

  
  调整规划的申请公示将进行30天。

  
  北京规划委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公示后收集意见决定是否通过中化方兴的申请。

  
  【专家锐评】

  
  下文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于2010年1月25日发表在该报商事版“经济法眼”栏目的精彩点评,原题目为“北京新科‘地王’的后事处理”,在本网发表时作者又进行了相应的修正。

  
  “地王”中化方兴公司申请北京规划委“修规”一事来的的确有些“诡异”,无论内幕如何但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解析其中的权力、权利博弈关系。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制度,在宗地的出让中根据程序的不同各方参与人将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在出让前,“招拍挂”中符合条件的各类竞购人均享有公平竞购权;成交后,竞得人享有对出让合同的履行请求权、物权登记请求权、对应的行政许可申请权、物权期待权及法定的用益物权。但出让人比较特殊,因其一般是某级政府或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故除了享有作为出让人应当享有的出让价款取得权外,还依据建设用地管理行政法律关系而享有行政监管权;未成为竞得人的其他竞购人由于与出让合同之间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而对成交合同内容的履行享有民事监督权。现在的问题是,作为规划部门是否有权力利用规划管理裁量权而修正作为出让合同强制性条款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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