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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企业合并或分立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的移转,属于法定移转,因而无须取得相对人的同意,依合并或分立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单独通知,也可以是公告通知。公告通知的,应当保证在一般情形下能为相对人所知悉。通知到达相对人或公告期满时,原债权债务即移转于合并或者分立的新企业,该企业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享有一切债权,承担一切债务。当然,若此时新设企业尚未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则债务须待企业设立登记完毕时才由新设企业实际承受。

  
  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效力

  
  概括转移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移,既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也包括合同义务的承担。因此,根据《合同法》第89条的规定,其效力适用于关于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一般规定。[4]但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在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场合,由于第三人作为债权的受让人或债务的承担人并非原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与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的利益不可分离的权利,并不随之移转于受让人或承担人。但在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场合,由于承受人完全取代了原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内容也就原封不动地移转于新当事人,所以,和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不同,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解除权、撤销权等,都将移转于承受人。[5]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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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合同法》之“合同法总论”之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之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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