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必须撤销或废止拆迁条例

必须撤销或废止拆迁条例


姜明安


【全文】
  

  2009年12月,我和北大其他4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其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助长了一些地方领导人违反科学发展观,过分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政策。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但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却是以GDP为本,以建设高楼大厦、大马路、大广场和改变城市外在形象为本。对被拆迁百姓的痛苦与利益,他们未予足够重视。这些同志对通过房地产业拉动当地经济可能走火入魔了,忽视了老百姓的需要和痛苦,忘记了以人为本。现在我们如果还不把支撑他们那种发展思路和发展政策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撤销或废除掉,他们将仍然不会猛醒,党中央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将仍然无法在这里由文件、口号变成现实。


  

  其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第一要义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是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参与相应事务的处理和裁决。而《条例》在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对明显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时,却授权拆迁人可自行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或由拆迁人委托他人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第10条)。《条例》在处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关补偿、安置的争议时,却授权给为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的、与拆迁人显然存在利益关联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16条)。由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商去拆迁被拆迁人的房屋,由拆迁管理部门去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争议,被拆迁人还能企求公平正义吗?因此,我们如果要坚持社会主义,维护公平正义的话,就必须撤销或废止《条例》。


  

  其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