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民事合同范本加强市场指引
尽管民事合同范本的使用不会成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出于效率和公信力等考虑,市场主体总是对其青睐有加。我们可以在可能危及农村生态环境的民事合同范本设计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分配,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民事合同约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同时这也有利于将民事合同置于政府和社会监督之下,减少政府监督的成本。
(五)追究民事合同权利转让方在受让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时的重大过错责任
无论是侵权法还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都将生态环境责任的主体局限在生态环境破坏者身上,贯彻的是“侵权人负担”、“污染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能适应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建议扩大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范围,追究民事合同权利转让方对受让方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时的重大过错责任(如明知受让方缔约的目的是从事国家禁止污染活动而转让自然资源权利的),使民事合同权利转让方承担起谨慎的选择交易对象、公平设置民事合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和认真履行合同生态环境监督义务。
(六)完善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备案制度
合同备案是现行一些自然资源民事合同的必要程序,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备案可以将合同置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促使民事合同生态环境义务的缔结和履行。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作为共同的合同备案机关,设立相应的民事合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程序、监管内容。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备案制度的设置应注意平衡农村生态环境安全与交易效率之间的冲突。
(七)完善民事合同生态环境义务履行的配套制度
现行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救济制度等是以财产为中心设置的,不能适应农村生态环境民事合同治理的需要,因此应建立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生态环境恢复制度、生态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等相关制度。
【作者简介】
蒲俊丞,男,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民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黄锡生,男,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要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参考文献】[1]于建嵘.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冲突的主要特征及对策[J].世界环境.2008(1):58.
[2]潘岳.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N].中国环境报.2004-10-29.
[3]陈锡文.环境问题与中国农村发展[J].管理世界.2002(1):7.
[4]吕忠梅,刘长兴.试论环境合同制度[J].现代法学.2003(3):105.
[5]吕忠梅,刘长兴.试论环境合同制度[J].现代法学.2003(3):107.
[6]吕忠梅,刘长兴.试论环境合同制度[J].现代法学.2003(3):105.
[7]张炳淳.论环境民事合同[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146.
[8]中国环境保护协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现状调查报告[R].2006.
[9]于建嵘.当前农村环境污染冲突的主要特征及对策[J].世界环境.2008(1):58.
[10]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1):23.
[11]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J].中国社会科学.2000(2):132.
[12][美]乌戈·马太.比较法律经济学[M].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7.
[13][美]乌戈·马太.比较法律经济学[M].沈宗灵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0.
[14] [美]彼得·S.温莎.环境正义论[M]. 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125.
[15]王铁雄.财产权利平衡论:美国财产法理念之变迁路径[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95.
[16] P.S.阿狄亚.
合同法导论(第五版)[M]. 赵旭东,何帅领,邓晓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3.
[17]转引自[德]罗尔夫·克尔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形成与变迁[M]. 朱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