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清边界,消除边界区域环境监管的盲点
针对由于区域边界、地界不明而引发跨行政区域污染环境纠纷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政府,由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通过联合实地勘查与调研,确定各自管辖区域,划清边界、明确职责,消除部分区域存在的“无人监管”、“交叉监管”、“利用双证逃避监管”的行政管辖漏洞和弊端,实现环境监管无盲点。
(三)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联合监测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联合执法要顺利实施就必须搭建一个全方位的不断优化环境保护部门与公众、企业,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沟通互动平台。《杭湖嘉绍边界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虽规定实施信息共享,但这种沟通与信息机制在实践中只有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才能真正发挥实效,如在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频发地区,共同制定污染联合监测制度和事故监测预案,以实现监测数据的共享和互相监督。
公众参与是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的原动力,也是监督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提升联合执法效率和实现联合执法效果的保障。要切实保障公众在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群众举报、投诉、环评参与、听证、舆论监督等渠道以确保环境执法的合法、合理、公正,对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机构形成制约,防止环境执法权的滥用。
(四)构建统一协调的预警、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就跨行政区域环境治理而言,一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批审,环保预审、“环评”、“三同时” 工作的力度,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另一方面,还应建立跨行政区域环境事故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包括上游对下游的联动预警和下游对上游的反馈协查;突发性环境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以便快速、高效地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恶化,避免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简介】
钱水苗,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潘竟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本文是杭州市环保调研课题“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研究”的部分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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