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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探索与思考

  
  二、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机制的探索与成效
  
  由于行政区交界地区的环境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直以来是环境监管的难点。为解决边界相邻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突破这一难题,杭湖嘉绍四市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协作,勇于创新,在机构组建、制度建设、模式创新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基本建立了统一协调、相互协作、快速高效的环境联合执法新机制。
  
  (一)创设机构,设立环境联合执法小组
  
  2008年3月,由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组织召开了杭湖嘉绍四市监察支队支队长会议,成立杭湖嘉绍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小组,确定了环境联合执法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环境联合执法小组组长由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四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轮流担任,每届任期一年,负责牵头制定当年四市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环境联合执法小组本着互信合作、属地负责、预防为主的原则,使得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处理更方便、快捷、高效。
  
  此外,跨行政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小组还将各地设立的基层环境保护所(环境监察中队)积极融入其日常环境监管之中,使环境管理深入到基层,大大提高了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处理的效率,基本实现了 “事情解决在基层、问题发现在基层、矛盾调处在基层”的目标。
  
  (二)健全制度,建立环境联合执法新机制
  
  杭湖嘉绍四市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本着“平等、互信、合作”的原则,在开展杭州与绍兴边界、杭州与湖州边界等多次环境联合执法的实践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2008年杭湖嘉绍边界环境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和《杭湖嘉绍边界环境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等制度,明确了环境联合执法工作的职责、工作内容和执法程序。其主要做法如下图所示:


  杭湖嘉绍边界环境联合执法以处理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开展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地重点污染企业排查、取缔边界相邻地区的环境违法企业、处理跨行政区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查处跨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案件等为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开展常规环境执法或应急环境执法,在环境违法处理中实行 “边界污染统一抓,处理问题再分家”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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