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生司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必须坚定不移地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正确领会并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的重心放在保障与促进以民生问题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上,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关注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12]
我国司法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可以看出来,我国的法律越来越注重人本关怀,尊重民意。“民生司法”要求司法要维护民生、民权、民意、民情、民主。我国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为公平正义,而“民生司法”的实践,能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的利益诉求,引导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热情。“民生司法”无疑更能彰显公平正义。
(三)以“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13]为例的分析
近日来,河南高院引来法律界和媒体注目。主要是因为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网上公开判决书,推行马锡五审判模式。马锡五是中共延安时期的高等法院院长,以其命名的审判模式,一般采取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便利诉讼程序,法官以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判案。张立勇认为:“此种模式的精髓在于深入群众和依靠群众办案——这集中体现了他倡导的司法大众化思路,也符合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张立勇的核心理念认为:“所谓人民法院就是要走人民路线,一切问题便迎刃而解。”
张立勇追寻的这种法院判案的模式,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为马锡五审判模式是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并且注重调解,方便群众、简便利民。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了解和倾听广大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这些精神实质,和我们目前大力倡导的“司法为民”指导思想是一脉相通的,也与我国司法制度突出的“以人为本”,“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充分尊重民意、着眼服务民众,坚决维护民权,坚持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些外在表现形式随着时代发展可能已不适应当今形势,但其所蕴含的精神实质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仍然具有极大的适用价值和意义。
中国现正处在向市场经济、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转轨的过程中,很多东西都是借鉴的西方模式,但是盲目的借鉴西方司法模式是不可取的,这样“逼迫我们党多少年形成的,基于传统文化、我们土壤中生长出来的东西慢慢淡化,质疑,最后否定”。[13]在寻求适合我国的司法模式过程中,我们必须了解到中国是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基层纠纷与中心城市的司法需求和纠纷解决模式有很大不同,发生在农村的一般民事纠纷,绝大多数都适宜以调解或非正式方式解决。在农村,群众更倾向于依据民间社会规范而不是国家法律解决纠纷,通常会优先选择村、乡干部以及地方权威调解;在冲突激烈,调解难于奏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希望司法或行政力量的快捷介入;群众更注重实质公正和结果的合理,习惯情理法的融通,对司法程序不适应。[14]因此,创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因其体现更多的人本关怀,更尊重民意,在司法实践中或许也更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