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着崇尚伦理精神的传统,由于民情、人情具有社会性,是法之所以立的基础,因此脱离民情、人情,法律在中国社会的实现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所以只有使法更符合民意、民心,这样也就使法更容易被民众接受;法顺民意,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也更易于推行。本着对民意的重视,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吸收了人文主义的精华,关注人,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和尊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平等、人权等人的基本价值给予确认和保障,但同时又有超越,这种超越是结合我国国情的一种超越,体现在法律的人本关怀上,即民本关怀,就是以人为本,强调民众在社会发展和政治决策中的作用,注重民生,体现民意。
中国的社会变迁、中国人生存模式的重塑决不是一个纯粹的、简单的、线性的过程,其间包含了众多错综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因为我们没有忘记,中国的社会转型正处于一种十分复杂的人类文化和历史背景之中。[9]中国社会的命运和状况如何,在很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转型期我们自己的理性决断和自觉选择。
马克思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始终是推动社会历史前进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完成社会变革、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群众观点集中起来就是必须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也始终坚持着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体现在我国司法上也就表现为:
1、“群众感觉”
王胜俊对于判不判死刑的问题,指出其中一条要“依靠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司法判断在坚持法律标准的同时,也应对纠纷所涉及的道德因素和政治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克服法律形式合理性所带来的保守倾向等局限性,回应社会生活对实质合理性的追求,[10]这种实质合理性应该通过民意,也就是说“群众感觉”反映出来。在具体案件中,群众感觉常常体现了道义报应的朴素情感,包含着人们要求严惩“重罪”或宽容“轻罪”以求恢复心理平衡的愿望,如果民愤不能有效平息,那么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也就难以体现。司法判决也只有被群众所尊重和信赖,才能真正的实现司法公正。
2、“司法大众化”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人民”和“权力”,原意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的统治,是指多数人统治的一种国家制度。[11]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到司法民主而言,则是由人民参与司法,并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大众化”。“司法大众化”,让人们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并进而培养对司法部门的信任,让普通民众来作出社会价值的判断与利益的衡量,树立法院的权威,这也是政治民主的体现。并且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制现代化具有极其深远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