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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人本关怀及可能的危险

  
  至此,西方法治观念进入了“基本人权之治”,开始更多地关注人的尊严与自由。实际上这是由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形式法治向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法治转变;由注重形式、注重法治的工具价值转向重视实体、重视人性转变。可以说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反思超越,其实是对实质主义法治中受到威胁的人文主义进行重建和弘扬。

  
  人文主义用“人道”来反对“神道”,提倡个性解放、个人幸福,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宗教神学,肯定人的尊严、人的伟大,主张人是自由的,主张人权,肯定人能充分发挥其智慧、知识和力量。人文主义还颂扬人的理性。可以说人文主义在历史上有着不可磨灭的进步性和合理因素,对社会民主和法制的进步都起到推动作用。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人文主义仍然有它特定的局限性。它没有把人放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而是从虚幻的超时代、超社会的抽象的“人”出发,并根据抽象的“自由”、“平等”和“爱”等原则去推想和说明现实的人,所以从根本上讲人文主义仍然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

  
  (二)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本关怀

  
  马克思主义也无一例外地承认人是最高价值,即人的价值是终极和至高无上的,“ 人就是人的世界”,“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8]马克思强调:“历史什么事情也没有做,……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这充分肯定了人对历史的推动作用。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也强调人的问题,并认为是“现实的”“活生生的人”。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也正处于转型时期,自从强调以法治国,走法律治理国家的道路,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出来了大量的法律,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法律大多数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的,而这些机关最终是由特定的人组成的,而人的经验和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对作为立法者的他们来说也不例外。立法者的经验不可能是全面的,其理性和认识能力也是有限的,虽然他们是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但他们又是独立的,有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独立的价值观念,甚至他们也不能免俗,还有着自己独立的利益追求,所以他们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即便是顺应了民意,但也很难做到完全符合民意,符合民众对于法律的期待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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