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恢复法制传统已逾三十载,司法改革也历经近十年沧桑,在法治道路上,我国借鉴了很多西方具体的法律制度,沐浴了现代西方法治精神和权利思想,开启了规模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化历程,并融合了中国法的一系列元素,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国法学传统以及司法实践做法。但对现代法学我们也绝不能照搬照抄,而应当有所超越。关于司法所引发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都无一例外涉及到关于如何评价以及认真对待“人”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又处于极剧变迁的社会转型期,针对中国国情,面对日益扩大的社会实质不正义,在这样一个新的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该如何面对时代提出的理论问题,特别是关切现实的司法问题?我们又该怎么对待司法中的民意?这种民意是何种意义上的民意,它将给中国三十年的法制建设带来怎样的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做出相应的思考和回答。
二、现代法学的人文主义与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本关怀
其实无论是群众感觉,还是司法大众化抑或是民生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人以及由个体的人形成的社会是法律/法学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法律是人类存在和生存的一种方式,是人类追求幸福的一种途径,法律是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的。“法学家几乎都认为:法律是人们行为的尺度,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人的行为准则。”[6]所以说法律离不开人的存在而存在。
(一)人文主义与现代法治传统
众所周知,西方法律思想通常倡导的是自由个人本位论。可以说文艺复兴时代就是人的发现时代,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时代的第一个口号就是:“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文主义之后又经历了很多时期,不同时期的人文主义的内容是不同的,但从其价值观上看,人文主义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和尊严,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对自由、平等、人权的确认和保障。这也使得在客观上增强了人们对法的信任和依赖,人们能在法的实现中,找回了自己的尊严,体现了自身价值。现代西方法治是以理性的人文主义为价值取向,以形式理性为立足点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而这种法律价值实践运行,则主要是通过形式理性的法治来完成的,从而形成了现代的形式主义法治。
应当说,形式主义法治以其对依法统治的主张、法律至上的强调、法与道德分离的坚持、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捍卫以及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一般性、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诉求等等,对摧毁专制权力和宗教权威,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立下了汗马功劳。[7]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要求限制国家权力,基本人权(比如生命权、不受歧视权、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等)神圣不可侵犯等观念开始注入现代法治领域。这样,维护规定公民基本人权的
宪法的绝对权威、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促进公民基本人权内容的丰富和发展就成了现代法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