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建筑节能措施主要规定在2007年修订的《
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颁布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有关政府采购等相关立法之中。总的看来,我国已经形成了包括建筑及产品的强制性能效标准、能效标识、建筑能效审计以及政府采购等措施在内的比较完善的建筑节能措施体系。而今后更好地发挥建筑节能措施的成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对节能措施的综合运用上应该进一步强化强制性措施的运用,完善建筑物以及建筑产品和设备的强制性能效标准体系,同时推广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以及建筑产品的内销标志制度的运用,另外,还应加大对签订节能合同和节能产品认证等自愿性节能措施的运用。并在综合性措施,诸如教育培训措施以及激励措施等方面予以完善。其次,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和带头作用。第三,注意对无成本、低成本节能措施的运用。例如在新建民用建筑方面,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在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等等。第四,建立对建筑节能措施实施效果的评估机制,完善对实施建筑节能措施的监控体制,保障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这一点对今后我国建筑节能尤为重要。
三、绿色建筑:建筑节能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发展
在建筑节能方面,各国除了采取各种具体节能措施之外,还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将建筑节能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以促进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其中,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的居住空间是绿色建筑的首要功能,而节能和环保则是绿色建筑的主要特征。绿色建筑将建筑节能与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有利于在建筑领域更好地协调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改善居住条件以及保护人类健康等多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得最佳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绿色建筑引入生命周期管理理念,主张对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包括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材料的选取和使用、建筑施工、运营管理以及最终的拆除等的能源使用和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从而为建筑节能提供了更具综合性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