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节能的基本措施
由于建筑节能涉及诸多利益相关方,并受到技术、文化和消费者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为此,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以做应对。从各国的情况看,建筑节能以改善建筑物的能源效率为核心,通过强制性的措施,市场经济措施以及自愿性措施等形式表现出来。多种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互相补充,进而获得更好的实施效用。就各国的情况而言,在建筑节能措施的选取上,主要是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多种节能措施进行不同的组合。各国采取的建筑节能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针对建筑物本身的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强制性建筑能效标准,通过立法对设定强制性的能源效率义务,是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具体而言,各国对于能源效率义务的规定分为描述性规定和基于性能的规定两种。前者规定了详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便于操作。而后者则只提出具体的性能要求,从而为灵活实施和不断改善和创新提供了更多的空间,但是对于实施和监管的要求较高。(2)建筑能效认证和标识制度。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对建筑的能源效率信息予以测评、核实和公布。典型的如美国的能源之星建筑认证,我国开展的建筑能效测评和能效标识制度等。(3)能源审计。即对建筑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二)针对建筑设备、产品的能源效率措施
这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能源效率标准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该制度对于刺激市场对能源效率产品和技术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据统计,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经有57个国家对于能源效率标准和标识进行了立法,涵盖了46类产品。[9]我国实施的是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制度和强制性的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此外,则针对建筑设备和产品的制度还包括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淘汰制度以及自愿性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等。
(三)综合性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第一,通过能源价格的调整以及征收能源税等措施,为市场传递适当的能源价格信号,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引导;第二,加强能源效率的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加大对注册建筑师的培训,使其更好地理解建筑物的能源效率技术和相关情况,对于提高建筑物的能源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通过投资补贴和财政激励等,对于建筑节能提供财政激励;第四,实行政府采购,要求公共机构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第五,推行能源服务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建筑物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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