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刘凯湘主编:《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519页。 参见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9页。 参见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205页。 例如,产生债务的合同虽然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者解除之前,仍可就该债务成立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但若产生债务的合同随后被撤销或者解除,债务承担合同便失去标的物,其效力如何,应类型化,适用前述规则。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3页。 这种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者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前者如以某著名演员的表演为标的合同义务,以某画家绘画为标的合同义务等;后者如以对某人的特别信任为基础而成立的委托合同等,这种债务一般不能发生移转,否则会使债权人的预期目的落空。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债权人同意此类基于特别信任而产生的债务由他人承担,也就意味着债权人承认承担人的给付是在履行原债务,应予允许发生债务承担效力。 有疑问者,假如债务人违反约定,将该债务转让给受让人,债务承担合同是否效?一种观点认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时,就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他们原来禁止转让的约定废止。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2页。笔者认为,该观点可资赞同,因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废止禁止转让约定,承认该债务可以移转,进而认为债务承担合同有效,完全符合意思自冶精神。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 我国《合同法》第84条只规定了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从立法目的上来看,这一规定显然是为债务人利益而设,但我们认为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使债务发生转移。 参见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4页;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页。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也有例外,有偿债务承担必须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特别约定禁止债务移转的,须经债务人同意。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2—363页。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4页。该书作者还进一步认为,关于债权人同意的方式,明示或者默示均可,也不要求必须采取一定方式。债权人即使未明确表示,但如果向承担人请求履行或者受领承担人的履行,亦表明同意。债权人拒绝债务承担的,可以明示亦可默示。在债权同意之前,承担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或承担人为了避免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久悬不决,可以定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此期限内对同意与否进行答复;债权人逾期不答复的,即可推定为拒绝同意。 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361页。 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0页。 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时,承担人和债务人负同一债务。所谓承担人和债务人负同一债务,其含义在不同的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上存在着差别。在日本,存在着承担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例和学说。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1页。 在我国,多数学说赞同连带责任的观点。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87页;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4页。也有少数学说采取类型化的方法,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使承担人和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当事人约定负按份责任的,依其约定。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还有学说倾向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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