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条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具备下列条件:①债务有效存在。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一样,并存的债务承担也需要存在有效的债务,这是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标的物之体现,要求存在有效债务作为条件,自无疑问。②债务具有移转性。并存的债务承担若对承担人发生效力,可能将由他向债权人清偿,此时此情,要求债务具有移转性,否则,承担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原本属于债务人的债务。[13]③当事人就并存的债务承担达成合意。无论是承担人和债权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还是承担人和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或者承担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共同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都要求当事人之间达成债务承担合意,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即成立。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生效,即发生下列法律效力:①承担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应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相同,[14]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承担后发生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应一并承担。②原债务人和承担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承担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另一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负担连带债务。[15]债务的消灭系因承担人的履行或者其他方式引起时,在承担人和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③承担人能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这一点对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但因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具有无因性,所以承担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7100字,含注释)
——————————
作者联系方式:
QQ号码:68190161
电子信箱:
tsageng@sina.com
法律博客:http://tsageng.fyfz.cn
手机号码:保密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合同法》之“
合同法总论”之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之第三节“债务承担”。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