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债务承担

  
  四、并存的债务承担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概念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附加的债务承担、重叠的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这种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和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

  
  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相比,具有以下不同之处:[12]

  
  1.二者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在第三人承担债务之前发生的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同样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从债务和抗辩权,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承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视为是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的既判力,并不及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债务的消灭时效,也可以与原债务人债务不同而独立进行。

  
  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成为新债务人,从而引起主体的完全改变。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影响原债务人地位,第三人只是新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在主体的变化上只是增加了债务人而已,所以并存的债务承担又被称为债务加入。严格地讲,只有免责的债务承担才属于债务的转移,因而正是从这个角度,免责的债务承担又被称为狭义的债务承担,有时所称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3.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二者成立条件的最大不同在于,是否需经债权人同意。免责的债务承担,由于导致原债务人从债的关系退出,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这对于债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关系甚大,因而免责的债务承担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由于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并且第三人对债的关系的加入是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因而原则上不须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生效。

  
  4.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只能独立地承担所移转的债务,其承担范围一般与原债务及其从债务相同;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可以小于原债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