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须经债权人同意。首先应当明确,债权人同意必定是债务承担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因为债的关系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的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对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如果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债务移转给承担人,该人无足够的资力和信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遭受损失。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影响,应以债权人同意为债务承担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11]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有效的债务承担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承担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一经生效,承担人就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承担人不履行债务,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原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债权人仅可请求法院对承担人强制执行或向承担人请求损害赔偿,原债务人对承担人的履行能力并不负担保义务。
2.抗辩权随之转移。我国《
合同法》第
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的,承担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移转的债务不存在;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新债务人对债权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应注意者,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我国《
合同法》第
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债务,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但是,根据我国《
担保法》第
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