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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

  
  2.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若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效力必受影响,要么无效,要么效力待定,为保障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债务具有移转性。易言之,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不得转移的债务主要包括:第一,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这主要是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移转。[6]第二,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但这种特别约定也可因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债务而失去效力,此时债务人移转债务的行为和债权人同意移转的行为,可视为当事人取消该约定的行为。[7]第三,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例如因抚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仅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履行承担),而不得以债务承担合同移转于第三人。第四,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这种债务只能由特定合同关系当事人承担,而不能移转于他人。

  
  3.承担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债务承担要求承担人须就债务承担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该意思表示一致就是一个合同,名为债务合同,其订立及效力应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和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这就要求承担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债务承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不得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债务承担等。[8]

  
  前文已经指出,第三人设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9]一是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在前者,债务在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成立时移转于承担人,即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债务承担合同即告成立。有疑问者,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一般认为,承担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对债务人并无不利,债务人一般不会反对,即使债务人反对,而承担人自愿代其履行,债权人又愿意接受承担人履行的,自无使债务承担合同归于无效的必要,所以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不必经债务人同意即可生效。[10]不过,我们认为,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后者,即承担人和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情形,自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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