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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

  
  3.债务承担是相对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具有一定原因,这些原因一般存在于承担人和债务人,例如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之间有赠与、委托关系或有偿承担等,但这种承担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原因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约定为由对抗债权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债务承担合同时,可将原因行为作为附加条件订入其中,并以债务人履行原因约定作为债务承担的前提,从而排除债务承担无因性的适用。从这一意义上说,债务承担是相对的无因行为。

  
  三、免责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概念

  
  前文已经指出,债务承担可以为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这是按照承担后的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对债务承担进行划分的。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承担人和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以及承担人和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在前者,债务在债务承担合同有效成立时移转于承担人。在后者,债务自债务人和第三人达成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时成立。债务承担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均无不可,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为明示。不过,正如前文所述,根据《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自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生效。当事人之间约定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证,也需依法办理才能生效。

  
  (二)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存在着有效的债务是债务承担合同具有标的物的表现,在债务承担合同订立时,如果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因违反强行性规范而无效,那么,债务承担合同无效;如果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并且对于任何人均为如此,那么,债务承担合同同样无效。如果该债务对于其他人而言还存在的话,准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待定。另外,对于不完全的债务,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合同。[4]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不过只有在该债务成立时,才能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在诉讼中判决对免责的债务承担人有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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