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历来政治上具有集权化的传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设置,也是采取了绕开省一级政府,照搬原来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直接设立大区机构管辖,仅在华北等6个区域设立电监局,在太原等11个城市派驻监管专员。[16]但是,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差异大,电力行业规模和经济总量也非常庞大,电力市场的主体在省一级,电力交易和结算在省一级,电力调度等也主要在省一级。也就是说,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在省一级。除了配电现在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垄断经营,售电价格、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和服务质量都需要有效监管。而这些业务往往是地处远离省会城市的市县,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之鞭长莫及。可以说当前这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安排,对于电力这样一个与当地经济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产业来说,过于理想化,也严重脱离了电力工业的实际,不符合中国的国情。
因此,要加强我国地方能源监管,实现监管重心的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工作,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方式是在电监会的体系下,可考虑先在有条件的省一级甚至地市一级增加分支机构,行使电力监管职能。另一种方式则是整合现有地方政府的监管力量,在国家电监会和地方能源监管机构之间实行中央地方分权,由国家电监会负责跨省的输配电业务,而将省内的配售电业务监管交给地方政府相应的能源监管机构具体执行。
六、结语
能源监管机构是在自然垄断型的能源产业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后产生的一种新的组织机构形式。但是,这一机构的设置不仅需要解决市场化改革所带来政府与企业、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竞争与监管等若干组相辅相成的关系之外,还需要面对能源产业本身所特有的能源与环境的协调问题。因此,这一机构的设置不是“平地起高楼”的过程,而是一个有破有立的构成,需要处理好与本已存在的“左邻右舍”的关系。不仅如此,要建立一套运行协调的组织体系,能源监管机构还需要划清纵向权力配置的界限。这种组织设计不可能是一步到位,需要在实践中适应能源产业监管的需要不断进行微调。当然,在这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为了明确相互的权力边界,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也可以及时地用国务院文件的形式或者各机构间协议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这一点在行政组织法规范不甚发达的当下中国,是尤其必要的。
【作者简介】
苏苗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政府监管与行政法、能源法。
【参考文献】[1]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在宏观调控部门的定位上存在着误区。根据吴敬琏教授的介绍,当初设计论证宏观调控部门的时候,几位中外专家对设置四个宏调部门(央行、财政部、计委、经委)提出过异议,认为宏观调控既然是间接调控、总量调控,就应该只设央行和财政部,不能有其他。但是现实是近几年宏观调控部门越来越多,多部委联署的金牌一道接一道,甚至于国土部门也要参加宏观调控。这就导致在宏观调控工作中出现多龙治水,十八般兵器一起上的情景。其结果是分工不明确,职责就不清楚,譬如CPI高企时,人们并无法问责国土部。参见吴敬琏:《呼唤法治的市场经济》,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11页;周其仁:《毫不含糊地反对通货膨胀》,《经济观察报》2007年12月3日;朱文轶:《发改委:一个宏观调控部门的挑战》,《三联生活周刊》2008年3月4日总第470期。
[2] 这一点可以从2005年成立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目众多中窥得一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5〕28号)。
[3]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2001年3月5日对文化部办公厅2000年12月21日《关于报请解释国家文物局有无规章制定发布权的函》的函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无权制定和公布部门规章。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第七十五条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4] 胡舒立:《“后两会时期”的宏观经济挑战》,《财经》2008年第6期。
[5] 周汉华:《独立监管与大部制的关系》,载胡建淼主编:《公法研究》第5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6] 刘孔中:《电信管制革新与数位网络产业规范》,太颖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73页。
[7] 42 U.S.C. § 7172(g).
[8] 周汉华:《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监管权的配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9] J. Stern, “What Makes an Independent Regulator Independent?”, 8Business Strategy Review 67–74 (1997).
[10] 类似地,对于金融监管领域的监管机构设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也认为“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他相信各个监管机构同时存在可以保证金融市场享有金融创新所必备的充分的民主与自由,同时,可以使得每一个监管者形成专业化的比较优势,他们之间的竞争可以形成权力的制衡。Alan Greenspan, “No Single Regulator for Banks”, Wall Street Journal, December 15, 1993. 而当年美国财政部也认为监管机构的多元性有助于在解决政策问题时探索创新方法。而单一的监管机构,由于不受其它监管机构的挑战,容易陷入僵化、保守和短视。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Modernizing the Financial System, February 1991, page XIX-6.不过,到了2008年,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以及次贷危机的重压,美国财政部向国会提交的改革提案中又提出合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多个银行业监管机构合并为审慎金融监管机构(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Secretary Henry M. Paulson, Jr., Remarks on Blueprint for Regulatory Reform, March 31, 2008,
http://www.ustreas.gov/press/releases/hp897.htm>.
[11] 有关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的权力分享的英国经验分析,参见the DTI/HM Treasury Report Concurrent Competition Powers in Sectoral Regulation, May 2006, URN 06/1244.
[12] 周汉华:《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监管权的配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13] Concurrent Competition Powers in Sectoral Regulation: A Report by the 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and HM Treasury, 2006, p.4.
[14] Bernard Black and Richard Pierce. The Choice Between Markets and Central Planning in Regulating the US Electricity Industry, 93 Colum. L. Rev. 1339(1993).
[15] Building Institutions for Markets,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2, pp159-160.
[16] 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在2004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电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区域电监局和派驻城市的监管专员办公室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