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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监管机构的权力边界问题研究

  
  二、能源监管机构与其他产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
  
  明确了政策部门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之后,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在监管机构之间划分权力。对于能源产业的监管机构设置,国际上可以说有两种选择:
  
  一是单一产业型的监管机构只对电力、天然气产业行使监管权,同时对电信、铁路、邮政等其他公用事业另外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这种模式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和大部分欧洲国家采用。
  
  单一产业监管机构在专业性上更具有优势,而且工作重点突出。单一监管机构的权力较小,可以使用的私有信息的数量也较少,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监管机构从事社会性浪费行为。而且各个监管机构并存,还可以存在进行制度试验的机会,从而缩小可能发生的监管失灵的规模。[10]而且,在对不同产业实施的监管差异较大,如对电力市场进行开放而对天然气市场实行严格监管的时候,单一产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其效果可能更好。
  
  多个单一产业监管机构并存,也会增加监管过程的复杂性,增加对不同产业监管政策的协调成本以及受监管企业的合规成本(compliance cost)。而且,单一产业监管机构往往可能更容易为它们所监管的产业所捕获。
  
  二是设立跨产业监管机构,对其他公用事业实施统一监管。这种模式在德国、俄罗斯和美国许多州政府采用。
  
  跨产业监管机构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它可以节省诸如收集信息和行政后勤方面的成本。当然,这种成本节约到底成效有多大,需要取决于所监管产业的规模大小。在能源产业规模较小的国家,设立若干单一产业的监管机构,其成本就会比较高,而对能源产业规模较大的国家,这种监管机构设置上存在的规模经济就可以被“稀释”得可以忽略不计。(2)可以较少依赖于特定的产业或集团,从而可以减少发生监管俘获或受到政治上不正当影响的风险。(3)可以有利于协调不同产业间的监管政策,尤其是当它们适用于可以相互替代的领域时,如电力和天然气等等,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造成扭曲。(4)可以有效应对技术创新所带来的产业融合的现实。例如,自20世纪80年代起,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运输、存储等环节的技术创新,降低了成本,推动了天然气的广泛使用。燃气火力发电站日益增加,而兼营电力和天然气业务的公司也日益增加,如英国国家电网公司(National Grid)同时经营天然气管道输送业务。这使得电力产业和天然气产业的界限日益模糊。英国OFFER与OFGAS合并成OFGEM,就反映了这一趋势。(5)由于所监管的产业都具有网络产业的属性,跨产业经营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的资源和加强学习。公用事业所有的共同经济属性,如网络产业属性,也使得一些监管规则,如第三方介入监管可以进行跨产业应用。
  
  对于我国来说,目前的能源监管机构所监管的产业仅限于电力产业,未来在天然气产业实现市场化改革之后,可以考虑在我国电监会的基础上,增加对天然气行业的监管职能,将其改组为综合性的能源监管委员会,实行监管融合,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在地方层级,则甚至可以考虑与供热、供气、供水、排水等产业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合并改组为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事实上,我国已经有不少城市已经采取了这一模式,如杭州、宁波、温州、无锡等城市都已经设置了“公用事业监管中心”统一监管上述产业。
  
  三、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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