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理性的态度及正确的认知,才能保障民主的有效实行,香港的民主如此,在台湾自行发展的民主经验同样亦是如此,如果社会中的多数稳定力量不能发挥作用,那么民主走偏将是极可能发生的憾事。
再者关于香港普选的规范,应规范于基本法或是附件中的争议,从现行基本法中第159条表明其修改权限在于全国人大,其修改《基本法》方式,提案权是属于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区,其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之前的修改议案,如果由香港特区提出修改议案,须经港区人大代表三分之暗多数通过、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和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人大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意见,这只是提案就已经如此麻烦,倘若将香港普选,规范于附件中,一来较为容易二来较为弹性机动三来较为主动快速,笔者实在看不出来这对香港推动普选有何坏处,况且基本法是港区的小宪法,既是具有宪法性质,那么频繁的修改事实上并不妥当。
香港由于享有特区的特殊性,固然北京中央在香港的政制发展中是有角色的,有参与的立场,但并不是说中央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必须尊重香港地区多数民众的观感及意见,任何的问题只要理性都是可以讨论及沟通。此外关于政改中的内容,都是可以讨论的,例如将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扩大,笔者认为符合参与式民主,扩大参与总是好事。
总之,香港的发展取决于北京及港人共同靠智慧来加以决定,政改方案多一些对于不同意见的考量,对于推广起来自然较为顺利,民主要学习妥协,有妥协才有前进,改革必须渐进式,如果不能妥协,香港的民主将会原地踏步,反而会陷于更不好的局面,这实在不是大家所乐于见到的现象,职是之故,对于香港普选,笔者持乐观正面的态度,希望能在兼顾现实条件下,避免人大常委会自我否定下不了台,同时在有限的时间,对于功能议席是否取消,能够在寻求共识后再行决定,应该是比较妥当的作法,2012年是否能够实行普选以及对于功能议席是否取消,在正反意见尚未经过充分讨论,更细节性专业考量以寻得共识前,不宜仓促为之。
依据现行基本法并没有赋予香港公投的权力,也不能以高度自治为由实行公投合法化,更不能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因此香港没有公投制度,五区公投于法无据,并且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后果与社会影响,使香港付出庞大的社会代价,虽然没有公投,但可以透过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单位或民间团体实行大规模的民意调查来取代之,以探知民意趋向,实行开放式问卷,而非封闭式的选择题,或许较能全面了解香港公民的心声,因此香港民众的主流心声要顾,北京当局全面衡量的视角也必须要顾,当二者较趋一致时,就是香港民主发展最为切实可行的时刻,不同意见在任何社会中应该要被重视,被重视不见得要照做,以台湾经验来看,民进党的意见,国民党并没有忽视,但国民党也不能照着民进党的意思做,否则责任政治就不易厘清,执政与在野的责任归属也就更难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