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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一)西方国家应用犯罪模式分析的经验

  
  西方国家警务机构将包含犯罪模式分析在内的犯罪情报分析视为实用的刑事执法辅助工具,并在警务机构中设置犯罪情报分析部门、招募与培训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开展犯罪模式分析工作。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的警务机构都设有专业的犯罪情报分析部门,犯罪模式分析则是犯罪情报分析机构的日常工作之一。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每天都阅读与浏览大量的、不同种类的犯罪报告(如报警记录、现场勘查记录、逮捕记录等),采用初步分析法(threshold analysis)、以及定期利用警用地理信息系统以开展犯罪地图分析(crime mapping),旨在及时发现与识别出犯罪模式;并根据犯罪模式的内容,及时向巡逻警察部门在选择巡逻线路与特定时间段内巡逻密度的相关决策方面提供帮助,向侦查部门就抓捕、审讯系列犯罪作案人提供帮助。

  
  为了加强包括犯罪模式分析在内的犯罪情报分析技术交流,西方国家很多警务机构还成立了多个犯罪情报分析协会,如国际犯罪情报分析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e of Crime Analysts, 简称IACA)、国际执法机构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Intelligence Analysts, 简称IALEIA)等。

  
  (二)在我国开展犯罪模式分析具有可行性

  
  借鉴西方国家警务工作的经验,在我国公安警务工作中开展犯罪模式分析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种可行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支撑:一是各级公安机关历来都有着重视情报工作的优良传统;二是公安工作已经具备了开展包括犯罪模式分析在内的犯罪情报分析的坚实基础;三是情报导向警务的理念已经成为各级公安机关与广大公安民警的共识。

  
  1.我国公安机关一向重视情报工作。在传统警务模式下,公安机关内设的秘书部门(办公室)、指挥中心、国内安全保卫部门、刑事侦查部门等职能部门,甚至公安派出所都将情报收集与调研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安工作;并采取了诸如敌社情调查、专题调研等各种形式开展情报研判工作。虽然这些情报研判工作与犯罪情报分析相比在标准化、专业化方面尚存有一定差距,但是对这些人力资源与智力资源只要稍加整合,就能够满足开展犯罪模式分析的需要。

  
  2.公安机关已经具备了包括犯罪模式分析在内的犯罪情报分析的坚实基础。自2006年以来的公安“三基”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金盾网已经将全国的公安机关都联结在一起,各种警务信息平台、公安专用数据库已经在公安工作中普及应用,熟练使用电脑、在公安警务工作中查询数据库,几乎成为所有公安民警已经掌握的必备技能;尤其是各种公安专用数据库中所存贮的海量犯罪情报信息,这一切为公安机关开展犯罪模式分析提供了坚实而必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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