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简言之,存在于从大规模群体中得来的确切的说明风险降低的统计数据与个体特殊性之间。这种混淆存在于很多侵权案例中。当然,在一些案例中,这两个方面都可以说明因果关系。这与儿科医生的例子很相似,伴随着近半个世纪的药物科技的发展,通过接种疫苗,自50年代中期,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腮腺炎,麻疹,德国麻疹,肺炎球菌肺炎和脑膜炎都几乎在美国人的公共健康视野中消失,这得益于给儿童注射疫苗而使儿童对疾病产生免疫。试想一下医生不将这些疫苗注射给病人(与妇产科医生不给病人施用ACS药物类似),进一步假设一个病人换上了上文那些流行病并向法院起诉。这些统计学数据能支持他们主张吗?这个孩子的流行病与没有免疫功能存在“优势可能性”吗?
另外比如嗜血流感杆菌入侵引起的Hemophilus influenzae(H. flu)疾病的例子(因血液或者脑膜感染嗜血流感杆菌引起)。四岁的儿童在注射H. flu疫苗之前感染H. flu疾病的机率是1/1000,即每年1000个孩子中就有一个患有H. flu疾病(20000个案例/美国每年四岁的儿童1600万)。在H. flu疫苗被引进之后,这个比率大约减少了至少100倍变为1/100000,每年发病300例[3]。数学的方法对效果的显示很直接。假设这有100000个四岁的儿童,他们都不注射疫苗,100个儿童将会被预计患有脑膜炎。现在我们设想100000个儿童也同样是四岁,他们注射疫苗,他们之中只有一个儿童会患有脑膜炎(根据绝对的统计数据,从100/100000到1/100000)。因此,一百个未注射疫苗的孩子中的九十九个患有脑膜炎都应归责于没有注射疫苗。这符合“优势可能性”规则。到这里为止,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建立了起来。
三、毒害物质与相关问题
相同的分析被利用于相反的情况中——毒害物质风险,进一步说是环境毒物或者药物毒物风险。一些情况的结果是由侵权引起的。在这些案件中,我们的的计算必须包括毒物的风险与没有毒物产生的利益之间的衡平(或者与之相反,我们衡平毒物所带来的利益与没有毒害物质所带来的风险)。这种情况的结果在统计学意义上是确定的,根据药物临床的实验得出的结论,与儿科医生(或者是资深的儿科医生)的相似,氯霉素物质与再生障碍性贫血——一种潜在的使骨髓不再生产血红细胞的致命疾病以及其并发症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关系。
试想一个儿科医生向儿童施用氯霉素物质而对儿童产生一系列有益的影响。儿童因这种物质的作用病情好转,但是却患上了再生障碍性贫血,于是儿童的监护人起诉医生,声称根据“有时可能性”规则,再生障碍性贫血疾病的由医生使用氯霉素导致。我们怎么得出的这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