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利益平衡原则是土地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

  
  四是,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办事。立法程序是防止“利益集团”的不当干扰,坚持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准则,对此,有关方面要认真遵守。制定其他制度,也要有制度的制定程序,以防止极个别部门“夹带私货”。
  
  五是,立法时要认真做好有关方面的利益协调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统筹兼顾。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这实际上还是一个利益平衡问题,有关方面在土地管理立法和制度建设的完善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央的精神认真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做到“利益平衡”。
  
  六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立法法》,坚决防止部门利益的法制化,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制化,防止少数人利益的法制化。
  
  本次修改《土地管理法》,对公益性建设用地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出让收益以及土地出让后的闲置等重大问题,应当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下进行审视和调整。土地管理的各项重大制度,只有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进行审视和调整,才可能成为好制度,才能称为“良法”。只有好的制度,才能得到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从而真正实现土地管理立法的公平正义价值。
【作者简介】
孙佑海,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正局级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9页。
[2] 陈锡文:《中国的土地制度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来源:财经和讯http://media.news.hexun.com/2002_2036384A.shtml>,2009年6月11日访问。
[3]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4] 周生贤:《把土壤污染防治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载于《经济》,2008年第1期。
[5]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6] 桑玉成:《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7]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8]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词典》“利益集团”词条,第362页。
[9]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5页。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