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制度建设上,要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我们常常讲“立法为民”。那么,什么是民?笔者认为,“立法为民”中的民,就是在制定某项制度时,就利益的相关方而言,要切实保护制度实施后所涉及的多数人的利益,而不能仅仅考虑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极个别开发商的利益。如果仅仅考虑和保护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是极个别开发商的利益,那么,这项制度很可能就是利益失衡的制度。这样的制度,要么执行不下去;要么因强行执行而引发社会的不安。近年来,中央的多个一号文件均强调要保护土地管理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利益。如2008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主要用于“三农”,重点加强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中央重视土地制度建设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的重要体现。
3.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的具体路径
一是,立法和政策制定机关要深入基层,真正了解社情民意。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坐在办公室闭门造车,是不可能真正掌握社情民意的。只有破除官僚主义,深入基层,走进人民群众,才能了解到真正的社情民意。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好心办坏事”。
二是,要开好制度建设的“听证会”。《
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证会”,是我国立法工作近年来逐渐推广的新形式,这个制度对真正掌握社情民意具有重要作用。我们要认真贯彻《
立法法》,使“听证会”成为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成为贯彻利益平衡原则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显然,开好听证会,有利于利益平衡,有利于决策的正确。
三是,切实防止立法中可能出现的“利益集团”的不当干扰。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8]这些不同的集团不断向国家领导和官员提出要求并力求对他们施加影响,带来不当干扰。这种干扰,在很多情况下变成制度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最近,这个问题媒体多有报道,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学者被利益所左右,以学者的名义进行伪论证实质为某些利益集团服务的情形,应当引起国家的高度关注和防范。在此,国家的作用是在各利益集团之间进行调解,求得公共妥协,通过或批准反映妥协的法律,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9]而土地管理立法和制度,应当是各种利益相互妥协和平衡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