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国的土地制度建设没有把利益平衡方法作为根本方法,有一定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我国的土地制度建设没有考虑利益平衡,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从历史上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国一盘棋,各类社会主体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制度建设不考虑利益平衡问题,是有其历史情理的。
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的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正生活在一个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6]无论是在理论的研究中,还是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我们都身处一个各种利益不断冲突又不断协调的进程之中。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和立法的保守性,土地制度建设尚未针对新的形势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
(二)现实原因
我国土地上的利益问题凸现,有着现实原因。这个问题,党中央已经清醒地认识到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但是,我们的有关立法工作机构,可能还没有认识到或者虽有认识到行动尚不到位。
为什么有些制度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原因就在于有关部门在制定某些制度性文件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关利益方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制度不合理,利益摆不平,有关方面就抵制。有的部门文件,出台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本部门的利益;有的文件,完全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场考虑问题而忽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虽然在立法目的地描述上,是那样的冠冕堂皇。
土地流失现象严重,归根结底就是缺乏利益平衡的考虑。在不少地方,政府卖地现象屡见不鲜。为了吸引投资,政府以很低的价格出让土地的现象十分的普遍,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拿到大项目,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通过低价征收的方式强行剥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动辄成千上万亩的农业用地变成了房地产项目或者其他非农业用途的用地。许多地方政府打着各种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农民的耕地进行大规模的圈占,各种名义上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层出不穷。而如果开发项目一旦失败或者半途而废,则根本没有办法恢复原有的耕地,从而造成土地的大量流失。可以说,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房地产开发利益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正当合法权益。
土地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情况下的土地流失。在中国西部的生态脆弱地区,农民为了生存,在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草地或林地上放牧、砍伐。由于是集体或者国家的“公地”,没有人去真正关心,于是过度放牧、乱砍滥伐的现象愈演愈烈,最后导致土地荒漠化。这是利益失衡的另一种表现。由于没有考虑到土地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导致土地资源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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