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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能源的法律定义浅析

  
  三、替代能源与新能源
  
  从上述替代能源的定义可知,新能源是替代传统能源的能源,无疑,新能源也是属于替代能源范畴的一个概念。但新能源也有自己独立的内涵,与替代能源的内涵又有所不同。
  
  长期以来,人们对“新能源”的定义比较含混,范围不够清晰,认识上存在争议。“新能源”包涵着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的定义,关键是对“新”字如何界定。这个“新”字既可理解为是区别于传统的“旧”能源利用方式及能源系统,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新的能源技术。目前对于新能源的狭义化定义,主要是将新能源的“新”局限在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中。严格地讲,可再生能源不是新的能源利用形式,而是最古老的能源利用方式之一,只是今天当人类无法承受工业化大规模利用化石能源所带来的环境和资源的巨额代价时,我们才重新赋予可再生能源以“新”的含义。对于环境和资源具有“新”意义的能源利用方式不能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技术上。
  
  众所周知,传统的能源利用形式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人类需要在能源问题上寻找到一条新的出路,需要有多种“新”的能源转换和利用形态,建立多源“新”的能源供应体系,创造多维“新”的能源交易机制来解决人类文明的动力问题,减少污染排放,实现可持续的发展,这是新能源“新”字的广义概念。有学者认为,“新能源”的“新”,不仅区别于工业化时代的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利用形态,而且区别于旧式的传统能源利用思维模式。[9]本文赞成这种对“新”字的理解。新的技术替代落后的生产方式,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新的能源体系和由新技术支撑的能源利用方式,以及新的能源利用理念,最终会替代传统的能源利用机制。所以,新能源的关键是针对传统能源利用方式的先进性和替代性。本文完全赞成这种说法。该学者认为,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都可以列入新能源,但又不仅仅局限于此。因此,广义的新能源将主要包涵了以下几个方面:高效利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能源;核能;节能。[10]本文认为,这里混淆了新能源的“新”技术、“新”理念与新能源的具体能源类型的区别。新能源的“新”是定语,落脚点应该在“能源”上,而这种“新”的“能源”正属于替代能源的范畴。
  
  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对新能源的定义是,“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11]所谓的非常规能源,是指由于技术、经济等因素的限制,迄今尚未大规模使用的能源,它是与常规能源对应使用的一个概念,有时又把非常规能源直接称为新能源。而常规能源,是指目前已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水能、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有时,常规能源又称为传统能源。从上述新能源的定义可知,新能源既包括不可再生能源(如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也包括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因此,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共同都归属于替代能源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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