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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能源的法律定义浅析

替代能源的法律定义浅析


Analysis of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alternative energy


谭柏平


【摘要】把替代能源仅仅理解为“替代化石能源”的能源,还不甚准确,应该增加一条内容,即用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并且把替代能源概念的替代目的阐释清楚,即替代能源的内涵应该增加“节能、环保、高效”的目标。因此,替代能源的外延,包括替代传统能源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以及替代高碳能源的低碳能源等。
【关键词】替代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低碳能源
【全文】
  能源替代问题对人类能源利用来说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人类历史上就经历过两次能源大替换。就我国现阶段而言,从法律上正确理解替代能源的概念,不单是能源立法的要求,也有助于在实践中厘清对于能源替代问题不正确的认识。
  
  一、对替代能源的“替代”一词之理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替代”与“代替”同义,即以甲换乙,起乙的作用。甲之所以要换乙,原因无非是:乙数量有限,需要用甲代替;乙有缺陷,用甲能够弥补;甲具有乙同样的功能,能够起到乙的作用,甚至比乙发挥的作用更好。于是,替代能源可理解为:第一,用一种能源替换另一种能源;第二,能够起到被替换能源的作用。
  
  人类历史上经历过两次能源大替换,即从薪柴到煤炭,从煤炭到石油、天然气,现在正在进行第三次能源大替换,即从依赖于石油、天然气替换到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上来。每一次能源大替换,都是一次能源替代过程。煤炭替代薪柴,是把煤炭作为替代能源的,石油替代煤炭,是把石油作为替代能源的。薪柴是可再生能源,理论上是取之不尽的,而煤炭、石油是化石能源,不可再生,终有耗尽的一天。如果从“替代”两字的字面含义理解,人类经历了用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替代“可再生能源”、用此种“化石能源”替代彼种“化石能源”的情况。之所以存在这两种“能源替代”,主要是从工业化生产的需要考虑。薪柴能源效率低,不能适应工业生产需要,煤炭资源虽然储量丰富,但是石油应用更广,热效率更高,价格更便宜。至于化石能源的将来耗竭问题、现实污染问题等,当时并没有过多考虑。因此,尽管过去人类已经出现过“能源替代”的事实,但那时候并没有出现“替代能源”的概念。
  
  人类在经历第二次能源替换之后,石油、天然气并没有完全取代煤炭,甚至煤炭仍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顶梁柱,从而形成了目前这三种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三足鼎立之势。[1]这三种人类依赖的传统能源又是不可再生的,不可以做到永续利用,而且在利用过程中对环境污染严重,造成损害。因此,第三次能源大替换就在这种背景下酝酿产生了,人类必须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资源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石油替代能源,开发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目前世界各国的能源战略均反映两个明显的能源替代政策导向:一是鼓励开发利用替代传统能源的新能源,鼓励开发利用替代化石能源的可再生能源;二是倡导节能降耗,致力于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研发。所以说,人类必须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完之前实现能源替换,即提前进行能源替代。也是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才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替代能源概念,即以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以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并且,赋予了替代能源以历史使命,即“可持续利用,几乎是用之不竭的,而且消耗后可得到恢复和补充,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对环境无多大损害,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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