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分配监测费用
立法虽然规定了强制监测义务,但是没有对监测费用的承担作出规定。而在环境纠纷中,鉴定工作不仅在技术上有其难以克服的困难,在时间与金钱的花费上,亦相当不经济,因鉴定费用过高,当事人难以负担,甚至鉴定费用已超过求偿额。[36]因此,合理分配监测(鉴定)费用非常重要。
由于强制监测义务的承担主体是环保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具有一定的行政主体属性,负有一定的公共职责,并且其经费来源于国家全额拨款,因此它应当免费为受害人提供监测服务。或者,在不能完全实现免费监测的情况下,至少在收费上应不同于其他类型监测机构,收费标准应大大降低。对此,立法可以比照诉讼程序中有关诉讼费用减免缓交制度,通过建立监测费用减免缓交制度,保障其诉讼权益和实体权益得以实现。将监测费用减免缓交的义务主体施于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符合其公益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位。所以,笔者认为,《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8条对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与其他类型监测机构在收费标准上不加区分的规定,不能体现两类监测机构性质的不同,更不符合立法规定强制监测义务以救济受害人利益的初衷。
而对于其他提供有偿监测服务的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由当事人和监测机构双方协商确定费用承担。当然,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必要的监测服务,国家可以制定一般的收费标准。[37]当然,在该标准范围内,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金额。
(四)充实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等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
88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84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但是,如何支持起诉?如何提供法律援助?具体内容并不明确。环境监测制度提供了一个契机。
我们认为,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中,为受害人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是对受害人的重要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将提供监测服务作为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的具体内容之一,分别纳入环保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环境监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支持起诉或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范围。这样,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制度可以获得更为具化的实施路径,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通过环境信息公开获取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是重要的环境信息。当监测数据作为政府公共环境信息的一种形态存在时,它的获得,就不必要通过委托监测机构来获取,而是可以先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来获取。
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38]在实践中,发生公共环境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后,环保部门会直接或者通过委托监测机构来进行环境监测并采集监测数据,并通过公共媒体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环境监测数据等相关信息。因此,如果当事人属于该事故或事件的受害人,为了诉讼的需要,可以根据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规定,直接通过公共媒体等方式获取监测数据,或者请求环保部门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环境信息公开作了一般规定,但没有对环境事故中监测数据的公开作出具体规定。《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有所细化,第
8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环境监测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申请提供环境监测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