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的过分强调和对法院取证义务的轻描淡写,是裁判消极主义的典型体现。这种追求形式中立的消极裁判理念抹平了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尤其是在环境诉讼中,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诉讼能力在很多情况下是严重不对等的。[26]
法院的形式中立也忽略了本国的具体司法环境。我们在学习和引进发达国家所谓“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程序的时候,忘记了司法制度所植根的深厚的社会土壤,如中国普通百姓在诉讼心态上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胜于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也无视司法制度所依赖的配套制度建设在本国是否成熟。比如,对于司法消极主义而言,完备的律师(取证)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是它重要的配套制度。而我国在这两个方面,目前都很不完善。
即使从国外实践来看,无论是英美法系体现司法消极主义的“当事人主义”,还是大陆法系体现司法能动主义的“职权主义”,两种模式既依赖司法权的被动性特征,也离不开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来加以维系。[27]即使是在司法消极主义盛行的美国,法院在环境保护事务中的作用也并不象在普通私人事务中那样消极。美国联邦法院在三个阶段的环境管制过程中都扮演了较为主动的角色。[28]纵观美国司法史,一直以来,联邦法院的能动司法促进了法律领域中的许多变革,从而为法院赢得了崇高而神圣的社会地位。
更重要的是,法院纯粹裁判的理念和做法,完全无视诉讼特别是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特点。一般而言,诉讼并不仅仅关乎“个人利益”,它同时也关乎社会公益。对此,耶林深有认识:“主张权利的人……的行动远远超出他一身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动带来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自我主张的理念利益,而是任何人都感知到的极为现实、极为实际的利益。”[29]也就是说,私人主张权利的行动,虽出于主观自利动机,但会产生客观公益效果。[30]特别是,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不同于其他普通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院的裁判结果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更加明显的影响。在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中,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行为具有非常明显的正外部性(私益增进公益),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后,该裁判结果会对环境保护产生积极效应,有助于遏制污染行为的扩散和蔓延。这种效应具有普惠性,其利益超出原告的受益范围,惠及当事人以外的周边广泛的社会公众。
在此情形下,法院若无视私人环境诉讼所具有的正外部性,一味追求形式中立而不顾相关证据的收集,最后导致不能追究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亦得不到有效救济。则该裁判无异于使法院沦为社会公益受害时在一边袖手旁观的“看客”甚至间接的“纵容者”,进而招致“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恶名,从而使其“社会公平正义化身”的形象大打折扣。显然,这样的潜在负面后果并非法院所愿乐见。
另外,立法以法院不擅长监测数据的判断作为赋予监测机构强制监测义务的理由之一,[31]该论证可能欠妥:一方面未加区分证据收集与证据判断的差异,另一方面可能淡化法院在收集和判断证据上的法定职责。从职能上讲,对证据真伪进行判断是法院审判的应有之义。而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重要证据,无论该证据涉及多么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法院都有权力并有责任进行判断。并且,法院是否具有对科学证据进行判断的能力,属于法官知识结构的问题,而不应当成为法院不进行该类证据判断的理由。法院可以通过程序审查、专家证人等制度来弥补其在科学证据判断能力上的不足。
五、完善强制监测义务规定的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已然看出,强制监测义务条款的缺陷甚为明显:义务主体不当,忽略了监测机构的多元现实;权利主体宽泛,偏离强化受害人举证能力的价值取向;义务内容残缺,责任机制缺失,对监测机构的约束有限;司法效应不积极,淡化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等。要克服这些缺陷,必须改革环境监测体制,完善强制监测义务规定,同时还需要加强其他方面的配套建设,多管齐下,共同致力于克服环境损害中受害人因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的维权困境,进而公平处理和有效化解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具体包括六个方面:
(一)改革环境监测体制
如果试图理顺强制监测义务背后相关各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首要任务以及根本之道在于改革环境监测体制,区分行政职能性监测和社会服务性监测。行政职能性监测,也被称为监督性监测,社会服务性监测,也被称为服务性监测。[32]
行政职能性性监测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重要技术手段,由政府部门设置的监测机构来实施,并且应当通过政府部门(主要是环保部门)授权监测机构来具体实施。社会服务性监测则是为社会有偿提供环境监测服务行为,所有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监测机构都可以提供该种服务性监测,包括政府部门设置的监测机构。而环保部门的角色主要是对各种环境监测行为的监管。这种改革的目标是,使环保部门从具体的环境监测事务中解脱出来,由直接操作者转变成间接监督者,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成为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部门,当裁判员而不是当运动员。环境监测由政府职能转变成服务职能,为环境监测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创造了条件,使环保领域的服务体系更加完善。[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