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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的法律特征及我国模式的探索

  

  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适用力求近似原则来解决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或者它的剩余部分的有效利用问题持明确肯定态度。在这一方面,英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这类信托法中极具代表性。1960年的《英国慈善事业法》对这一原则可以在公益信托领域内适用持肯定态度,在此基础上它的13条第1款还对允许适用这一原则的情形做了规定。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的共同原则,只有法院才有在公益信托领域内适用力求近似原则的权力,受托人并无这一权力。


  

  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实际上也已认可了力求近似原则。例如:《日本信托法》第5673条与《韩国信托法》第55、72条中便有下述精神:公益信托,当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时,如果信托财产没有归属权利人,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信托本意,为实现类似的目的而使信托继续。根据这两部法律,对于这一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即信托财产或者它的剩余部分不存在归属权利人的问题,此点上它们与英美法系是不同的。


  

  我国信托法也是考虑到国际上其他情形的。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关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公益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从而实现公益信托的本质要求。


  

  4.对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这是各国税法的一个惯例,它的主要内容是,对于与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有关的各种税收实行减免。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国家征税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运用于公益事业及与此有关的事业发展之中。存在于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和收益,本身就是一种被直接或间接运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因此,对它们在税收方面予以减免,是顺理成章的。各国税法均对公益信托中的财产及其收益的税收减免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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