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益信托对信托行为一律实行要式主义
这是各国信托法的一个惯例,任何一项设立公益信托的信托行为,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公益信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公正和诚信问题,设立时理应慎重,理应采用书面形式。各国信托法均认为设立公益信托行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在对这一形式的具体要求上却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一般书面形式。例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如果慈善信托是由信托人通过遗嘱而设立,有关的遗嘱必须表现为文件形式,并且该项文件还必须符合当地遗嘱法的格式要求,由信托人作出的关于他的意图的口头或非正式的声明将不被承认。如果慈善信托是由信托人通过契约而设立,有关的契约也必须表现为文件形式,并且该文件还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全部条款并由信托人签名,根据口头证据规则,关于对该项契约的条款的更改或否认的口头证据将不被承认。至于设立慈善信托的宣言,依美国信托法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1}(P269—270)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则实际上要求有关的信托行为采取特殊书面形式。
我《国信托法》第62条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进行活动,该条明确规定了公益信托的许可批准制度。
2.对公益信托适用力求近似原则解决其信托财产或其他剩余部分的有效利用问题
力求近似原则是英美法中的一项关于使用赈济财务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内容是:某一赈济财务本来应使用于某一公益目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或者财产尚有剩余,则法院或慈善机构管理署可以为该项财产制定一个计划,使其使用于与该项目尽可能相似另一公益目的。
信托人设立公益信托是出于公益目的,而这一公益目的又是特定的、具有一定内容的。然而,社会生活中可能存在着由于种种原因使这一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或者目的已经实现,但公益财产还有剩余。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就产生了对有关的信托财产或者剩余部分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如果将有关财产或剩余财产返还,还不如将其用于其他公益目的,更体现出对信托人意思的尊重。但由于信托财产毕竟是信托人提供的,对于该项财产或它的剩余部分,显然应该使用于与信托人设立信托时所具有的那一项公益目的尽可能相似的另一项公益目的。力求近似原则所涉及的财产使用恰恰与此内容相吻合。因此,适用最相近似原则处理有关公益财产或剩余部分是最简便合理的办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