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国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及对中国的启示

  

  三、德国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对于中国的启示


  

  (一)中国侵权法的现状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成为《民法通则》)开始施行,《民法通则》用了一章多的篇幅规定了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内容。因为迄今为止,我国并没有制定出一部侵权行为法,《民法通则》就成为了我国侵权法的最基本、最权威的表述。在《民法通则》之后,我国又通过了与侵权法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侵权法体系。而当前,作为新的民法典的独立一编,侵权行为法的草案已经完成,一旦其获得通过,将替代《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成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最基本最权威的依据。[16]


  

  我国现行的侵权行为法确立了三种侵权责任,分别是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一句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第二句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表明高度危险作业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而公平责任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行使完全依靠法官根据个案情况自由裁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