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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侵权法与责任保险的互动关系及对中国的启示

  

  (二)德国责任保险概况


  

  根据承保责任风险的种类不同,德国的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四大类,分别是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以及商务责任保险。除此以外,还有诸如雇主责任保险、动物损害责任保险等险种,但相对而言,影响较小。


  

  在德国的责任保险中,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最为重要的责任保险。德国《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1条规定:“使用于公共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汽车或者拖车,其保有人有缔结汽车责任保险的义务。如果违反该条规定,在汽车责任保险合同不存在或者虽然投保但是合同已经失效的情况下,仍然在公共道路上或者公共场合使用汽车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依据该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保有人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如果是因过失导致该行为,依第2款的规定,可处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平均每天150马克以下的罚金。依该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是故意行为,且做出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是汽车所有人或者汽车所有人是参与者,可以没收该汽车。”[9]也就是说,该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强制保险,只要符合第1条关于车辆的定义,保有人即负有投保的法律义务,一旦违反,将面临罚金甚至有期徒刑的处罚。与此相对应,该法还要求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拒绝承保。同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利益,《汽车保有人强制责任保险法》第3条第1款还规定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可直接针对负有赔偿义务的保险人提起请求权。


  

  在德国,规范个人责任保险主要依据的不是保险合同法,而是颁布的“责任保险的标准保险条件”以及“个人责任保险的特殊保险条件和风险指示”。根据“责任保险的标准保险条件”的第一章第1条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单持有人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基于个人责任的法律规定所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而第三章第二节第1条规定了因对第三人的诉讼进行抗辩所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诉讼外的费用予以补偿的要求。相比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受害第三人不得直接向保险人提起诉讼,只能起诉造成他伤害的加害人。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责任保险的赔偿基础是期内发生式,即只承保被保险人侵害第三人的事实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的索赔的责任保险,提出索赔的时间对于此种责任保险没有影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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