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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0% |
30% |
40% |
50% |
60% |
70% |
100% |
一审结案 |
3起 |
2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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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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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结案 |
17起 |
2起 |
2起 |
4起 |
1起 |
2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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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 |
2起 |
二、特约商户承担冒用损失的法律依据
(一)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信用卡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除了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基础买卖合同关系以外,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通过信用卡受理合同也各自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内容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不仅信用卡支付关系独立于基础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且信用卡领用关系与信用卡支付关系也是相互独立的。
为了加强和巩固这种独立性,发卡银行在与持卡人、特约商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一般规定有抗辩切断条款。一方面,发卡银行向特约商户承诺对于符合要求的持卡人签购单进行无条件付款,但是特约商户对于违反约定的操作损失由其自己承担。比如《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第34条之四规定,“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②]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抗辩切断条款就获得了强制执行为,持卡人如果违反规定就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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