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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特约商户赔偿责任承担的困境与出路

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特约商户赔偿责任承担的困境与出路


何颖


【摘要】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于特约商户是否应当承担信用卡冒用损失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受案法院以民法通则等有关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认定特约商户在信用卡冒用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了满足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等要件,法院又突破了信用卡法律关系独立性和抗辩切断的限制,使得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的信用卡合同义务具有了一定的“法定性”;并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纠正个案中持卡人所处的弱势地位。但是,法院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得判决结果表现出了较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而一般侵权行为规则的局限性也日益影响着同类案件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律的可预见性,进而对信用卡本身的制度改革提出了客观要求。
【全文】
  
  一、信用卡冒用案件概述

  
  信用卡是由银行或其他机构签发的证明持卡人信誉良好,可以在特约商户实现记账消费、存取现金等的一种信用凭证。信用卡在给持卡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诸多风险,其中就包括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所谓信用卡的“冒用”,顾名思义就是冒名顶替,即持卡人的信用卡在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况下被第三人持有并在特约商户处冒名消费使用,最后形成持卡人信用卡帐单上的非授权消费。

  
  信用卡小巧轻薄,携带方便却也容易遗失和被盗;信用卡是现代社会的高科技结晶,可与此同时信用卡伪造技术也在不断推陈出新,让发卡银行和特约商户防不胜防;信用卡使用十分方便,持卡人只需输入密码甚至只要一个签名即可以实现扣款消费,这对于特约商户及其工作人员的鉴别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总之,无论是经验丰富的发卡银行、训练有素的特约商户,还是普通的持卡人,都可能因为行为不慎而被冒用者钻了空子。当前信用卡被冒用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而且信用卡冒用正在成为信用卡类民事案件的重要诉因,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我们以北大法意数据库当中收集的1995年-2007年间国内各级各地法院审理的共55起个人信用卡纠纷案件为考察对象,发现其中有25起案件都是有关信用卡冒用损失承担的纠纷,占该阶段个人信用卡类案件的43.6%!信用卡冒用案件的大量涌现,是信用卡业务发展中的正常现象,还是法律规范缺失的消极后果?在这25起案件中,高达20起诉讼都是以持卡人要求特约商户承担冒用损失为诉讼请求。为什么信用卡冒用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持卡人要求特约商户承担冒用损失的法律依据何在?法院对这20起案件的判决,有16起都认定了特约商户应当承担信用卡冒用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特约商户的损失承担比例因案而异,从全额承担到仅赔偿10%不等。而在法院判决特约商户承担部分损失的案件中,特约商户的上诉率高达90%。(参见图表一)[①]为什么在个案中特约商户承担的损失比例如此迥异?这样的损失承担比例是否公平适当?

  
  带着上述疑问,我们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更深入的考察,分析我国法院在审理有关信用卡冒用损失承担纠纷案件过程中面临的司法困境、审判实践与探索进程,并从中探寻法律制度改进的路线。

  
  图表一:

  

  
  
  
  
  
  
  

  

  
20起信用卡冒用

  
纠纷

  
特约商户信用卡冒用损失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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