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总体上看,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的法律规定及实践存在诸多不足,有待改进。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武汉的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或者加强:创新水资源监管体制,实现科层结构与网络结构有效结合,即保留和发挥 “科层结构”的积极作用,同时加强流域内相关行政区的横向交流和合作以及相互间的监督,因为水污染管理体制的设置涉及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三方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弱化;[31]创新水资源调控机制,实现调控机制的体系化,即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排污费制度等经济刺激制度,“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可见如果已有公众参与立法得不到实施,那也只是一纸空文,其对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作用也无法实现,因此,还要重视公众参与立法实施机制的构建,通过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程序、制度、体制以及公众参与能力建设等五个主要方面的构建和完善,形成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为公众参与立法实施提供保障的公众参与立法实施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从而形成完整的调控机制。
【作者简介】
王国飞,胡甜,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
【注释】 “公地的悲剧”是生物学家G·哈丁(Garrett Hardin)于1968年提出的。其内容为:一片对所有牧民都开放的公共草场,在公地内在逻辑的作用下,最终会导致“悲剧”的产生,其悲剧性在于:每个理性牧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不断地在公共草场上增加放牧,每增加一个放牧单位,牧者就会获得由此带来的所有好处,但同时,无限制地增加放牧单位也会带来草场破坏等外部负效应。后来,被推广到其他的公共资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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