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污染防治调控机制方面。1996年5月修正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
22条第2、3、4款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可见我国水污染防治采取以“命令控制型”核心的调控机制,带有鲜明的行政驱动和行政强制为特征。同时,为保证清洁生产的实施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均为一些禁止性的规定,而对如何利用一些激励性的条款来促进清洁生产的推行没有规定。[9]此外,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调动。
二、武汉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面临的障碍
为了了解当前武汉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面临的问题,我们对湖北省环保局、武汉市环保局、水务局、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涉水部门,以及龙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和武汉市民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本项调查向政府机关发放问卷40份,回收问卷36份,回收率90.0%,其中有效问卷33份,有效率82.5%;向企事业单位发放问卷80份,回收问卷73份,回收率91.2%,其中有效问卷为69份,有效率为86.3%;针对民众共发放问卷320份,回收312份,回收率97.5%,其中有效问卷304份,有效率95%,其中针对东湖周边民众发放160份,针对南湖及沙湖周边发放160份。对涉及武汉水污染管理体制和调控机制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了数据的处理和初步分析。
(一)水污染管理体制不顺
2001年之前,武汉在水资源管理上供水、取水、污水处理等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大多把水源、供水、排水、用水、治污与中水回用等涉水事务,分属于水利、城建、环保等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而使管水源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排水、管排水的不管治污、管治污的不管回用。从而产生职责交叉、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的体制弊端,不仅导致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也有悖于水循环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以水污染为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水利、环保分别侧重于水量、水质管理,造成水量水质管理脱节,导致水资源配置不合理并出现合“法”排污、无“法”治污的局面。鉴于此,2001年,武汉市成立水务局,实现了涉水事务统管,供水企业也打破了原供水范围界限,实现了优水优用,城区供水得到保障。武汉市水务局成立后,先后编制完成了《武汉市水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武汉市水务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武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武汉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武汉市湖泊保护规划》等规划。武汉市还以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生态水网构建,恢复江与湖、湖与湖之间连通,以江水补充湖水、湖水补充湖水,改善湖泊水质,恢复昔日的江南水乡景象,实现了防洪工程与景观建设、水生态修复与水环境治理、湖泊保护与环境改善的结合。[10]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仍着眼于本行政区域的治理,没有实现流域治理的整体效果。一些规划在2008年《
水污染防治法》颁布后不得不进行修订,甚至废除。
(二)水污染调控机制不完善
传统的水污染调控机制表现在以下以下五个方面:(1)法律调控机制单一,缺乏相应的辅助机制;(2)法律法规太软,对政府缺乏强制性;(3)流域机构法律地位模糊,权力不明,执行力有限;(4)缺乏应有的激励手段,未充分运用政策工具;(5)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不明确,参与领域受限。从武汉市城市水污染防治的情况来看,其调控机制仍然是一种传统的水污染调控机制,偏重于突击性的“环保风暴”,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量也逐渐增加,城市水浪费与污染现象也更加突出,使得传统的水污染防治调控机制已经不适应环境保护的客观现实。